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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06浏览量:1238次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民政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重要指示的制度成果,对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政府要扶持,更要监管。《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扶持,一是体现在对养老机构设立的松绑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办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办法》对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备案事项变更,进行了清单式描述,增强了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也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通过这些举措减少举办者的负担,实现少跑腿的目的。二是体现在对养老机构运营主体的开放上。《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同时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市场的大门,开得更大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允许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对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严的要求。监管包括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办法》对加强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在强化监管手段上,《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以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形,采取约谈了解情况、进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在保持监管强度上,《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上述的方式保持监管的强度。在创新监管方式上,规定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明确强化信用监管、科技监管、社会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养老院要全面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标准不明确、服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一直是老人及其家属对入住养老院“不放心”的重要因素。《办法》单列“服务规范”“运营管理”两章二十一条,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传染病防治、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这些规定,瞄准的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关注点、人民群众的兴奋点,也是坚持问题导向、破除沉疴的具体举措。
养老是重要的民生。各级民政部门、各养老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仅事关养老院自身生存与发展,更是关系到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他们子女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要以《办法》的出台为抓手,把《办法》规定落实到细节上,落实到标准上,落实到群众可感知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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